考试的诞生,也就意味着作弊的诞生。换句话说,只要有考试,就可能存在作弊现象。作弊者大多希望在考试中达到自己实际达不到的水平,以争取顺利获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职位或者能评优秀奖,从而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在同学中取得某种优势。作弊者之所以以作弊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决不只因为作弊可以一劳永逸,其行为根源在总体上是考生、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成人高考作弊也不例外。
考试作弊是指考生为取得高于自己实际水平的考试成绩而采取的违反考试纪律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结果的真实性。而成人高考作弊特指成人考生在成人高考前、中、后全过程中为取得高于自己实际水平的考试成绩而采取的各种违反成人高考纪律的所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的总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的不仅是成人高考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而且严重损害成人高考的信誉和质量,并最终给成人高等教育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
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有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规定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误带入考场,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将手机带入考场就是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所以考生不要在考试的当天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教育考试机构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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