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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成考民法复习指导(六)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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