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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成考民法复习资料(六)

四、合伙人的义务

1、按约定及时出资。

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5)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法人的成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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