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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4月、10月举行两次。2018年4月份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1日至2月5日、2月25日至2月28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3日至7日;10月份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10日至19日,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22日至26日。

一、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主考院校一览表

二、停考专业列表及说明

说明:

一、停考专业的考生若没有取得公共政治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合格成绩的,可在其它专业中参加公共政治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

二、如果停考专业的考生仍有部分专业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可在我省现开考的同层次的课程中选考相同、相近且不低于原学分的课程;如没有相同相近课程的,可选择不低于应考课程学分的任意课程参加考试;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所考课程考试合格后,达到原专业学分要求的仍可办理原专业毕业证书。

三、网上报考须知一、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通过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网站的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逾期不予补报。考生选择报考专业时,必须认真阅读专业报考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公安、监所、护理等专业),考生须符合有关专业报名条件(详见专业报考要求)。

三、所有考生报考时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报名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为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考生报名参加考试必须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承诺后方可参加自学考试。

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4月、10月举行两次。2018年4月份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1日至2月5日、2月25日至2月28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3日至7日;10月份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10日至19日,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22日至26日。

六、报名工作流程(一)考生登录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网站,网址: http://www.sxkszx.cn/,认真阅读《报考须知》、《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网上报名报考流程》等内容,信守《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后,方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二)首次报名的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等基本信息,选择本次考试报考课程,选择唯一报名确认点,按照要求填写完成后,进行确认提交,系统自动给定网报序号,考生须牢记此号,以便于在报名期间进行错误信息的修改。最终确认无误后,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山西省XX年X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根据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交费、照相、最终确认。

非首次报名的考生根据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登录报名系统,个人信息可更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报报考课程,选择唯一报名确认点,在最终确认无误后,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山西省XX年X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根据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交费和最终确认。

(三)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山西省XX年X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到自行选择的确认点进行交费(报名考试费用为35元/科次)、照相(非首次报名考生不需要照相)、最终确认,确认点工作人员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的签字栏内签字并加盖确认点骑缝章,并将回执裁下交给考生,考生须妥善保管回执。

(四)考生于考试前一周内必须上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的内容有考试时间、考试课程、考试地点、考场号等信息,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模式,考生持一个准考证可报考所有开考专业中的任意一至四门课程,同时规定,一个考生首次报名后,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在报名地区参加自学考试。因工作调动、学校毕业等原因,需要在本省跨市变动考试地点的考生,需要到当地自考办办理省内转考手续,无需更换准考证(详见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程序及规定)。

八、在最终确认提交后,若考生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错误,须及时进行修改。首次报名考生可在网报时间内,自行在报名系统上修改错误信息后再现场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非首次报名考生须及时下载《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修改错误信息,在报名现场确认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县(区)自考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审批同意后予以修改,修改后的考生基本信息不得再次修改。考生不得使用有错误信息的《准考证》参加自学考试,办理毕业证书时任何错误信息不予修改,责任自负。

遗忘准考证号的考生可到县(市、区)自考办根据身份证件号查询。

九、为维护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试中心函〔2015〕127号规定从2016年起“在每场考试过程中,现场采集考生笔迹信息。笔迹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考生笔迹确认部分(包含填写说明、不少于50字的抄写文字、考生签名及日期等)。

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季)

3:00-6:00(夏季)

四、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管理办法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免考课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凭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办理免考的规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同层次自学考试的考生可免考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50%.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1、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

2、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

3、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4、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或低于原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英语(一)》、《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可直接使用。

(四)申请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的考生,可以通过加试若干本专业课程外的未使用过的任意理论课程进行免考,课程累计学分分别不能低于7学分和14学分,无需办理免考手续。考生须查询专业开考计划,如专业课程设置对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有具体要求的须按其课程设置执行。申请免考英语(二)的考生是否授予学位须咨询主考院校。

二、凭非学历证书办理免考的规定(一)取得原大学英语(日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日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英语(二)》、日语(第二外语)。持大学英语(日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考试成绩报告单申请免考者,其证书上考试学校应与毕业学校一致。

(二)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

1、获得PETS二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

2、获得PETS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

(三)获得全国考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者:

1、获得NCRE一级(含一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2、获得NCRE二级(含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合格证书者:

1、取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取得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及另一模块(《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桌面出版》、《会计电算化》、《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多媒体应用》、《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说明(一)国家级等级证书考试除英语(日语)四六级考试外,其余三种考试(PETS、NCRE、NIT)仅限在我省参加考试并获得证书,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

(二)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的考试课程。

(三)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考生,其成绩为“免考合格”。

四、办理免考操作程序(一)考生必备免考材料:

1、考生须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下载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填写一式3份(报名点、市自考部门、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各留存1份)。

2、毕业证书(肄业生、结业生需提供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签有“此件复印自XXX同志毕业生档案”字样同时具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4、持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自考毕业生除外),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申请并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持非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考生须交验非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非学历证书查询页各一份。(非学历证书查询页打印方法:

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等证书的考生,须登陆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查询(http://chaxun.neea.edu.cn/examcenter/main.jsp),从左边导航栏选择查询的种类:成绩查询或证书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后按照页面提示输入关键信息进行成绩或证书查询。)

(二)办理免考的时间考生本人须在自学考试现场确认的时间内携带免考材料和准考证在报名点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免考审核1、各报名点在报名工作结束后,整理报送市自考部门审查,市自考部门审核人在《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免考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免考名册。

2、市自考部门将免考考生库导出报省招考中心计统处(以下简称计统处)。计统处在规定时间内比对计算机等级、英语等级、英语四六级等数据,将比对库反馈回市自考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核。

3、市自考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库打印一份免考名册并携带考生免考材料(按照免考名册顺序排好)交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并将数据库报计统处。

4、计统处分地市打印免考名册。

5、省招考中心自考处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管理办法》审核免考资料,将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计统处打印的免考册上做删除标志,相关负责人签字。

6、计统处删除未通过审核的考生。

7、计统处生成本次免考考生库,导入考籍库。

课程免考审批结束后,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退还本人,考生可在自学考试成绩公布两周后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从2001年后历次考试合格课程中查询,或到当地市自考部门查询。

免考审批手续每年集中办理两次,过时不予补办。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各市要提前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免考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同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省际转考程序及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涉及省际转考考生的考籍档案统一实行电子转考,现将具体办法公布如下:

一、我省考生申请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区)

(一)转出流程1、凡我省在籍考生要求转往外省(市、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转考手续,首先由考生本人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选择首页菜单栏右侧“考生登录”下的“自学考试”,从左侧“各类考试服务导航”进入“自学考试”,查看并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历次合格课程查询(2001年后)》;其次,下载、打印并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

2、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转入地准考证、填写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和《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历次合格课程查询(2001年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籍所在市自考部门提出转考申请。由市自考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考生签字确认。

3、各市自考部门将本市申请转往外省(市、区)的考生信息汇总后填写《山西省自学考试考生申请转出学籍到外省情况汇总表》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上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考中心)。由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办人对申请考生的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并留存。省招考中心由信息管理经办人员生成我省本次转出考生的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4、考生须向转入地省级自考部门咨询转入情况和确认时间,按转入地要求签字确认后转考手续完成。

(二)转出要求1、考生须在转入省(市、区)取得至少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才能提出转考申请。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三)转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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