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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三章自然人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三章自然人

第三章 自然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住所的概念和确定、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终止、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监护的终止。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死亡时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

  人的制度。

  监护的特点。

  (二)监护的目的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

  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是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也就终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点;(7)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撤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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