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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和种类、物的概念和特点;掌握物的分类及其意义、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殊性。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其他财产;(3)行为;(4)智力成果;(5)人身利益;(6)其他。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物的特点。

  二、物的分类

  物主要有以下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7)特定物与种类物;(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物在民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物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2)物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货币有本币与外币之分。

  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特点。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上所代表的权利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3)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4)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根据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3)物的概念和特点;(4)动产与不动产;(5)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6)主物与从物;(7)原物与孳息;(8)消耗物与非消耗物;(9)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0)特定物与种类物:(11)代替物与不代替物;(12)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13)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二)领会

  (1)物的各种分类的意义;(2)有价证券的分类。

  (三)应用

  (1)分析民法上物的特点;(2)说明有价证券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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