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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十四章所有权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十四章所有权

第十四章 所有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共有的概念和特点、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及其内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共有物的分割及效力;掌握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分类、相邻关系的种类、共有的种类、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效力、善意取得等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构成条件和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点。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为事实上管领、控制的权能。

  (二)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新增经济利益的权能。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三、所有权的分类

  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分类:(1)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限制

  (一)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二)接受相邻关系人的限制

  (三)接受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或作为义务的限制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特点。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特点。

  四、法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人所有权包括企业法人所有权和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二、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四、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而享有的权利。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点。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遵循习惯的原则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三)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

  (四)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五)相邻有害物排放关系

  (六)相邻不动产安全维护关系

  第五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共有的特点。

  二、共有的种类

  (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三、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即共有的对内效力,表现为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有的外部关系即共有的对外效力,表现为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分割的原则(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成立后,发生以下效力:(1)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2)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二)拾得遗失物的成立条件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标的物须为遗失物;(2)须有拾得的行为。

  (三)拾得遗失物的效力

  拾得遗失物成立后,发生以下效力:(1)拾得人的义务;(2)拾得人的权利;(3)国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三、发现埋藏物

  (一)发现埋藏物的概念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之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二)发现埋藏物的成立条件

  发现埋藏物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标的物须为埋藏物;(2)须有发现的行为。

  (三)发现埋藏物的效力

  发现埋藏物的效力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效力加以认定。

  四、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法律状态。

  (一)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方式。附合有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二)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互混杂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形式。因混合而形成的物,通常称为混合物。

  (三)加工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物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形式。因加工而形成的物,通常称为加工物。

  五、先占

  (一)先占的概念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先占的成立条件

  先占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先占物须为无主物;(2)先占物须为动产;(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三)先占的效力

  先占的效力表现为先占人可以取得先占物的所有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4)共有的概念和特点;(5)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点;(6)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添附的概念。

  (二)领会

  (1)所有权的权能;(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特点;(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4)相邻关系的实质;(5)共有的内外部关系;(6)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和效力;(7)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8)拾得遗失物的效力。

  (三)应用

  (1)利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2)正确处理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和共有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3)根据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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