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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十七章占有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十七章占有

第十七章 占有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占有的概念、本质和特点;掌握占有的分类及其意义、占有的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本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二、占有的特点

  占有具有以下特点:(1)占有的客体为物;(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二、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二人以上对同一标的物所为的占有。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自己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而是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并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五、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依占有事实所表现的权利外观,推定占有人享有此种权利。

  二、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二)费用求偿权

  (三)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四)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占有的妨害排除与防止效力

  占有的妨害排除与防止效力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占或占有被妨害时,得请求侵害人恢复占有人原来的占有的圆满状态。基于占有的妨害排除与防止效力而产生的权利,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占有的概念和特点;(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3)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5)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二)领会

  (1)占有的各种分类的意义;(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三)应用

  (1)说明占有人的权利义务;(2)说明占有的妨害排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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