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远学成教育 分站首页移动站 返回总站

学员必备工具
发布最新考试资讯

4001828123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学历提升> 自学考试

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章继承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继承的分类、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掌握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和效力、继承权行使和放弃的方式和效力、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要求。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点。

  二、继承的分类

  继承主要有以下分类:(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2)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3)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二、继承权的特点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性质。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指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理由。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可以是El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

  (三)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2)继承的主要分类;(3)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4)继承权丧失的概念;(5)继承权放弃的概念;(6)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二)领会

  (1)继承权丧失的性质;(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三)应用

  (1)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2)说明继承权的行使;(3)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

十年教育经验 专业专注服务

成为奋斗者信赖的终身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