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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二十八章遗产的处理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二十八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继承开始的通知、遗产的概念和特点;掌握遗产的范围和保管、遗产分割的时间和原则、遗产分割的方式和效力、遗产债务的清偿、无人承受遗产的范围与归属。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负责通知的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点。

  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二)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三、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概念

  遗产分割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遗产分割应当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区分开来。

  二、遗产分割的时间

  遗产分割的时间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

  三、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物尽其用原则。

  四、遗产分割的方式

  遗产分割有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补偿分割;(4)保留共有的分割。

  五、遗产分割的效力

  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认定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继承费用区分开。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坚持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2)保留必留份原则;(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遗产债务的清偿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二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承受遗产的范围

  无人承受遗产是指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

  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2)遗产的概念和特点;(3)遗产的范围;(4)遗产分割的时间;(5)遗产分割的方式。

  (二)领会

  (1)遗产分割的原则;(2)遗产分割的效力。

  (三)应用

  (1)说明遗产债务的清偿;(2)分析无人承受遗产的范围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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