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明确各制度在诉讼程序中所起的作用。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可以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尽相同。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
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由法院自行决定;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回避的法定条件。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一律进行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其内容: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考核知识点
(一)合议制度
(二)陪审制度
(三)回避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
(五)两审终审制度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各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2.各基本制度的内容。
(二)领会
领会每个基本制度所起的作用。
(三)应用
通过具体的事例,认清各基本制度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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