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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纲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学习目的与要求

  正确理解主管与管辖的概念及意义,了解确定主管和管辖的原则,熟悉和掌握不同管辖的划分标准以及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学会对管辖权异议的合理运用。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凡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以及其他具有诉的利益的纠纷,诉诸法院,即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管辖则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

  确定管辖的原则: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

  担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管辖恒定和管辖在法律上、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考核知识点

  (一)主管

  (二)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裁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主管、管辖的含义;2.主管的范围;3.管辖的分类;4.管辖恒定;5.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领会

  1.划分主管和管辖的意义;2.确定不同管辖的标准;3.不同管辖制度的作用。

  (三)应用

  提高对不同诉讼确定其管辖法院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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