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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第十章期间和送达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纲第十章期间和送达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期间的种类和法定的送达方式,以及不同送达方式的适用与法律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一般而言,前者为不变期间,后者为可变期间。

  期日,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间和期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节 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除公告送达外,以其他五种方式送达的,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接收送达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该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效力体现为程序上的效力和实体上的效力两方面。

  考核知识点

  (一)期间

  (二)送达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期间的含义;2.期日的含义;3.送达的含义;4.送达的特征;5.六种送达方式的含义。

  (二)领会

  1.期间、期日在法律上的意义;2.耽误期间的后果;3.不同送达方式的法律意义。

  (三)应用

  提高对期间、期日以及不同送达方式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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