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理解和掌握普通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普通程序各阶段的法定任务、要求和诉讼活葡的目的,以及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为学习其他诉讼程序打好基础。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完整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全貌。
普通程序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秘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书面起诉和日头起诉,其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所列的情形,法院分别予以处理。
第三节 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条件: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追加当事人。
第五节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程序: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和宣判阶段。
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中止诉讼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事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
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考核知识点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二)起诉与受理
(三)反诉
(四)审理前的准备
(五)开庭审理
(六)撤诉和缺席判决
(七)诉讼中止和终结
(八)民事翔决、裁定、决定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起诉的条件、受理的法律后果;2.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与开庭审理的任务;3.延期审理、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制度的适用情形和撤诉的条件;4.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二)领会
理解起诉与受理的意义、开庭审理的意义。
(三)应用
正确把握普通程序各个程序的运行过程或步骤,掌握各种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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