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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第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2014年自考经济法概论纲第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刖、种类,明确涉外管辖刺度的独特性。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权限。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包括:属地管辖权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种类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

  某些案件的管辖权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五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第三节 诉讼竞合及其管辖

  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诉讼竞合的管辖主要有三种做法: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禁止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

  第四节 涉及国外华侨案件的管辖和涉及港、澳、台同胞案件的管辖

  涉及国外华侨案件和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积极、主动地行使管辖权。同时,也要参照涉外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涉及港、澳、台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涉及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法律作了专门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三)诉讼竞合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含义和种类;2.默示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的具体含义;3.诉讼竞合的含义。

  (二)领会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三)应用

  提高运用涉外诉讼管辖制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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