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以及国际刑事责任;掌握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之区别。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包括:(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一国违背其国际义务而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促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力,它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编纂,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和由19个条款组成的《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并于2006年8月二读通过了《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该草案主要规定了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界定了损害的范围,确立了严格责任制,明确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确保提供赔偿的程序,要求国家为此制订国内法规并进行区域或国际合作。此外,截至2006年8月,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案文第l—30条。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简称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由两个要素构成:行为归于国家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既有单独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行为。(1)行为归于国家。可以单独归于一国的行为包括:①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行为;②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③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④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⑤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⑥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⑦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⑧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2)违背国际义务。如果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那么该行为即为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1)同意;(2)自卫;(3)反措施;(4)不可抗力;(5)危难;(6)危急情况。
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停止不法行为;(2)保证不重犯;(3)赔偿。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等方式。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充分赔偿,可以单独或综合地采取这些方式。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间题
首先,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问题。2001年的《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掼害的条款草案》,旨在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活动的核准和管制方面的预防责任。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包括:预防责任、合作责任、履行责任。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具体责任包括:(1)核准;(2)危险的评估;(3)通知;(4)预防措施的协商;(5)提供和交换资料;(6)不歧视;(7)和平解决争端。
其次,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问题。《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跨界损害,注重的是一国境内的活动在另一国管辖范围内引起的损害。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2)确立了严格责任制;(3)明确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4)确保提供赔偿的程序;(5)要求国家为此制订国内法规并进行区域或国际合作。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法上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国际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国际公约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况且,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还删除了“国家罪行”的概念,对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未作规定。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其所犯国际罪行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当代国际法已经明确承认了对某些违反国际法行为负责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它对建立和完善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2)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责任的免除和责任形式。
领会:(1)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2)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的区别。
应用:运用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分析各种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并确认行为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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