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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2014年自考公司法纲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形式变更的基本知识以及进行合并、分立和形式变更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定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根据吸收公司所支付的对价,可以将公司的吸收合并划分为两类四种。

  第一类,资产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形式。

  第二类,股权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二)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三)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四)登记。

  四、异议股东的保护

  第二节 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义

  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应当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后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一)派生分立。即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二)新设分立。即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分立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2.进行财产分割;

  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4.登记。

  四、异议股东的保护

  第三节 公司形式变更

  一、公司形式变更概述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将某一种类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种类的公司。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

  二、公司形式变更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二)变更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公司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5)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公告。

  三、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的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许多其他登记事项如公司名称、资本、章程、股东等也发生变更,因此必须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二)债权、债务的承继

  我国《公司法》第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一、公司合并

  识记:1.公司合并;2.吸收合并;3.新设合并。

  领套: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区别;2.公司合并的程序。

  二、公司分立

  识记:1.公司分立;2.派生分立;3.新设分立。

  领会:1.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的区别;2.公司分立的程序。

  三、公司形式变更

  识记:公司形式变更。

  领会:1.公司形式变更的基本要求;2.公司形式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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