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2016年度我市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鉴定职业及时间安排
1、全国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5月21日11月19日 | 劳动保障 协理员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00 专业能力考核 | |
5月22日11月20日 |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 4-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二级) 14:00-16:30 综合评审(一级) |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形式,纸笔作答。 |
企业培训师 | 3-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
2、全省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5月21日 11月19日 | 物流师 | 4-3级 | 08:30-9:30 专业能力(一)考核 | 纸笔作答 |
10:00-11:00专业能力(二)考核 11:00-12:00 理论知识考试 | 上机考试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综合评审 | 纸笔作答 | ||
电子商务师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综合评审 | 上机考试;二级综合评审采取撰写论文形式,书面答辩 | |
5月22日 11月20日 | 营销师 | 4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
公共营养师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专业能力考核可使用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
二、统考职业考核方案
1、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 等级 | 鉴定内容 | 题型 | 题量 | 答题方式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4-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题卡作答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简答、计算、综合题等 | 纸笔作答 | |||
2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题卡作答 |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简答、综合分析 | 纸笔作答 | |||
综合评审 | 文件筐 | 5 | 纸笔作答 | ||
企业培训师 | 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题卡作答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案例分析、论述等 | 纸笔作答 | |||
2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题卡作答 |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论述、案例分析、方案设计等 | 纸笔作答 | |||
综合评审 | 专题答辩 | 口头答辩 | |||
劳动保障 协理员 | 4-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判断题 | 题卡作答 |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选择题 |
2、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 等级 | 鉴定内容 | 题型 | 题量 | 答题方式 |
物流师 | 4-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判断题 | 100 | 上机考试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一) | 案例分析、设计 | 3-5 | 纸笔作答 | ||
专业能力(二) | 模拟操作 | 3 | 上机考试 | ||
2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判断题、简答、计算论述 | 纸笔作答 |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计算、案例分析、课题设计、综合分析 | 纸笔作答 | |||
论文答辩 | 论文撰写 | 书面答辩 | |||
公共营养师 | 4-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判断题 | 100 | 题卡作答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计算、案例设计、案例分析 | 5 | 纸笔作答 | ||
营销师 | 5-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题卡作答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选择、案例分析、计算、方案策划 | 5 | 纸笔作答 | ||
电子商务师 | 4-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上机考试 |
理论知识 | |||||
专业能力 | 网页制作、综合操作等 |
三、鉴定申报
1、统一鉴定由市中心在在线考务管理平台统一鉴定系统进行申报,补考人员信息通过在线考务管理平台直接提取。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统一鉴定单科合格成绩超过一年的考生需重新申报鉴定。
2、考生个人须带2张2寸同底照片和身份证、学历证明材料、工作证明以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点申报。
3、凡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期至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截止日期后一周),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在籍学生和部分持有暂未进行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考生,按原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各报名点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统一鉴定各职业报名条件见附件)。
4、参加2015年企业培训师(省)全省统一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但不再接收新生报名。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终止企业培训师省级统一鉴定,从今年开始企业培训师的鉴定纳入全国统一鉴定,合格者核发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
5、鉴定申报时间
全国、全省统考时间安排:
统考日期 | 市报名截止日期 | |
上半年统考 | 5月21、22日 | 3月18日 |
下半年统考 | 11月19、20日 | 9月10日 |
6、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昆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昆山市西街21号)
四、注意事项
1、各报名点在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后,将所有申报资料(包括学历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准备齐全,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上报市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2、按省中心要求,全省报名截止后,如某一职业等级报名人数低于20人,省中心将取消本职业等级本次鉴定。
附件: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附件: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一)、营销师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二)、心理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2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2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理财规划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秘书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初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中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校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4)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六)、职业指导人员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七)、物流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高中毕业(或同学历),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者。
(4)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职工,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高级技工学校、大专相关专业毕业,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高级技工学校、大专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5)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大学专科(含高级技校)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大学专科(含高级技校)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流企业中层管理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6)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7)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8)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八)、企业培训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证书,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4年。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7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4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从事企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九)、公共营养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取得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十)、劳动关系协调员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一)、劳动保障协理员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一年以上。
(十二)、电子商务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取得本职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三)、婚姻家庭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2)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四)、信用管理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后,连续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信用办确认。
(十五)、保安员
凡申报保安员职业资格者,都必须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根据公安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不发《保安员证》。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通过资格考试证明)。
1、初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2、中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和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初级士官。
(6)在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担任保安队长职务3年以上。
3、高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军官。
(6)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安机构负责人,或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在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总经理、分管保安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保安业务管理部门、分公司负责人5年以上,并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十六)、创业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创办和经营企业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在职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9)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创办和经营企业2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0)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在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相关专业是指企业管理或工商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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