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要求,今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要求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关于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学习培训和考核鉴定对象”、“申报条件”和“学习方式”内容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
二、鉴定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两项,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二级以上(含二级)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三项成绩均达到60以上为合格。理论、技能、综合评审成绩其中一项或两项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参加一次补考。鉴定合格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鉴定时间
(一)2015年5月16日(星期六)
上午: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三、二、一级)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三、二、一级)
下午:14:00—17:00 综合评审(一级;笔试)
(二)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
上午: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三、二、一级)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三、二、一级)
下午:14:00—17:00 综合评审(一级;笔试)
四、工作要求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统一报名培训工作。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由报名培训机构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录入数据并上报各级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联 系 人:李 安 刘 佳
联系电话:0471-6606203、6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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