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2017年3月13日至17日
报名地点: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窗口(周口市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西南方向)
联系电话:0394——8229130 0394——8225695
联 系 人:柳老师 孙老师 张老师 董老师 赵老师 翟老师
周口市2017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报名工作有关情况说明
(培训机构)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
2017年3月13日至17日。
2、报名地点
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窗口(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西南方向)。
二、报名资料
1、根据报考职业和级别,按照有关要求分别提交下列资料:报名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名表一式两份,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电子照片1张。
2、报考2级所有职业的考生须提交报名资料原件,由省中心进行报名资格终审。
3、补考考生报名表一式两份,填写补考科目。
三、有关要求
1、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报名,数据汇总上报后,省中心不允许更改信息、补报名、补报资料。
2、报名资料按照同一职业、同一级别分别整理、汇总、报送。
3、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按50人1组装入文件袋,排列顺序须与报名表顺序一致。补考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和正常鉴定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分别报送。
4、考生电子照片须近期、免冠、白色或淡蓝色底版,宽120、高180像素,大小20kb以下,JPEG格式,图像清晰、完整。电子照片命名为考生姓名,不要在姓名前后添加报考职业或报考级别。补考考生电子照片建立单独文件夹。
5、考生信息汇总内容为姓名、学历、身份证号,考生信息填写顺序必须和报名表顺序一致。各培训机构将汇总后的信息与考生身份证号码核对无误后,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补考考生信息单独汇总,并注明补考科目。
6、将考生纸质照片按照要求粘贴,每张报名表各粘贴1张,考生照片粘贴表粘贴1张,照片粘贴顺序必须和报名表顺序一致。
不详之处,请登陆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查询。
附:1、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
2、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培训机构名单
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
一、心理咨询师
(一)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三)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职业指导师
(一)职业指导人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二)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三)职业指导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四)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满2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公共营养师(仅限补考1次)
(一)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二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3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秘书
(一)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六、育婴师
(一)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 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附件2、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培训机构名单
周口市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培训机构名单
序号 | 单位 | 职业和级别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周口市华夏职业培训中心 | 心理咨询师三、二级;公共营养师三级;育婴三级 | 李老师 | 13507681526 |
2. | 周口市营养师协会 | 公共营养师四、三级;育婴师四、三级 | 魏老师 | 13507686529 |
3. |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 | 心理咨询师三、二级 | 杨老师 | 13103949900 |
4. | 周口市华夏心理职业学校 | 心理咨询师三、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二级;营养师三级 | 乔老师 | 15603948000 |
5. | 周口雪绒花职业培训学校 | 公共营养师四、三级;育婴师四、三级 | 马老师 | 13273015551 |
6. | 周口市爱达职业培训学校 | 心理咨询师三、二级;公共营养师四、三级 | 王老师 | 18939423885 |
7. | 周口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学校 | 公共营养师三级;育婴师三级 | 杨老师 | 13393975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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