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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七章民事行为

2014年自考民法学纲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七章 民事行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附条件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特点及种类;理解民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掌握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后果、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效力认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分类:(1)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3)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6)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7)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8)主行为与从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件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指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或表现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分类:(1)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4)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形:故意的不一致,如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无意的不一致,如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危难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标的。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条件。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一)条件的概念和特点

  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条件的特点。

  (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不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三)条件的分类

  条件主要有以下分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

  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不得履行;(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 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享有的可以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消灭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后果

  可撤销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点。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3)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5)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6)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7)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8)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9)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10)主行为与从行为;(1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12)意思表示的形式;(13)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14)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16)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17)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18)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9)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20)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2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22)撤销权消灭的原因;(2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2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二)领会

  (1)民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3)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4)附条件民事行为中条件的特点及分类;(5)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异同;(6)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应用

  (1)以实例说明民事行为的类型;(2)以实例说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效力;(3)以实例说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4)以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5)以实例说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6)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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