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的概念和特点、债的要素;理解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点
债具有以下特点一:(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的特点。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就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给付的具体方式。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区分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意义。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意义。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
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
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概念;(2)债的特点;(3)债的要素;(4)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5)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6)单一之债与彩数人之债。;(7)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8)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9)主债与从债;(10)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领会
(1)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2)债权的特点。
(三)应用
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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