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学习目的与要求
正确认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性质,掌握它们各自适用的条件、范围和措施。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类型,二者的条件、内容不尽相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开始、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与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赔偿。
第二节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发布海事强制令。程序包括申请、管辖、提供担保、作出裁定与执行、裁定的效力及解除、申请错误时的赔偿。
第三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了解决某些迫切需要,先于判决之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
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适用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与执行、先予执行错误时的补救。
考核知识点
(一)财产保全
(二)行为保全
(三)先予执行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财产保全的概念;2.财产保全的程序;3.行为保全的概念;4.行为保全的程序;5.先予执行的概念;6.先予执行的程序。
(二)领会
1.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2行为保全适用的主要情况;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三)应用
结合案例,讨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这几种保障性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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