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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第十八章再审程序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纲第十八章再审程序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掌握再审程序的提起和再审案件的审判。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意义: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院长将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迸行审理。

  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考核知识点

  (一)再审程序概述

  (二)再审的提起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再审程序的性质与设立再审程序的意义;2.再审程序的特点。

  (二)领会

  1.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2.再审的理由;3.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三)应用

  正确把握再审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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