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特殊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各种特殊案件的不同的审理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为了解决特殊案件并根据特殊案件的特殊性而设置的程序。特别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广义的特别程序包括非讼程序和特别争讼程序。
我国立法上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主要有: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审限较短。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提起再审,并且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具体包括:适甩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诉讼当事人是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法定条件;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判决生效后,即产生一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效果。
宣告失踪、死亡判决生效后,被宣告失踪人、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申请和查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条件:被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都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为被申请人确定诉讼代理人;经调查、鉴定,认为情况属实的,则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经申请和查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申请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等仍然不明或没有出现,或者仍然不知该项财产的确实归属的,经核实后,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等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考核知识点
(一)特别程序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选民资格案件的含义;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含义和审请条件;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含义和申请条件;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含义和申请条件。
(二)领会
1.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各类特殊案件所作判决的不同法律后果。
(三)应用
运用特别程序的原理和规范,解决各种程序适用问题。
下一篇: 课外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