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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纲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掌握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专门性、非讼性和简捷性。

  第二节 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申请人须适格,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以后,经审查,认为不具备审请公示催告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具备申请公示催告条件豹,裁定受理,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三节 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一经宣告即产生既判力。同时,除权判决还具有除权力和执行力。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l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考核知识点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公示催告

  (三)除权判决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2.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3.申报权利的条件;4.合法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5.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6.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条件。

  (二)领会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和意义;2.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3.停止支付通知的意义;4.公告及其意义;5.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三)应用

  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原理和规范,解决有关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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