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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第二十二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纲第二十二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二十二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考核知识点

  充分从识海事诉讼程序的特性,明确海事诉讼程序的有关具体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海事诉讼是解决海事案件的特殊民事诉讼。海事诉讼(程序)具有对物诉讼性、专门性和国际性等特性。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诉讼不能单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管辖。海事案件多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规定了海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非讼案件管辖和执行案件管辖。

  第三节 海事保全和送达制度

  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担保。这些事项均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

  有关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规定:原告、被告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有关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殊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海上保险人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造成海上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或者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该第三人提起赔偿诉讼。

  海事特别诉讼中,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案件。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支付令。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可依法申请公示催告。

  第五节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条件:申请人须是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申请设立基金所针对的债权须是特定海事事故引起的限制性债权,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通知与公告;利害关系人异议与审查;基金的设立。

  第六节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理并确认债权的,应当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依据法定顺序予以分配。

  第七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或者主张不合法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受让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

  考核知识点

  (一)海事诉讼的概念、特性

  (二)海事诉讼管辖

  (三)海事保全和送达制度

  (四)海事审判程序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六)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七)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海事诉讼的管辖;2.海事请求保全的含义;3.海事强制令的含义;4.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5.海事担保的具体方式;6.海事送达的特别规定;7.申请债权登记的条件;8.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条件。

  (二)领会

  1.海事诉讼的特性;2.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3.发出海事强制令的条件;4.海事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5.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程序规定;6.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三)应用

  运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原理和规范,分析和处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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