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涉外诉讼中特定的送达万式,涉外诉讼期间和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明确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仲裁的关系。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啪送达
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方式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送达方式为: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在收到上诉状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日。
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审6个月内审结和二审3个月内审结的限制。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的不同之处在于:(1)在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2)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间不同。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规定了补救措施。即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四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当事人约定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涉外仲裁中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
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考核知识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三)涉外财产保全
(四)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2.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3.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4.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5.涉外财产保全的协助;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二)领会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三)应用
提高运用涉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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