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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2014年自考经济法概论纲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司法协助的作用,明确不同司法协助的内容和途径,掌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司法协助的前提、原则和条件。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分为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两类。

  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表现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进行。

  第三节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

  对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可分为: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l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和第266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分为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进行。

  第四节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存在于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互助。作为法域的“区”与单纯的行政区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现行规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大陆与台湾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

  考核知识点

  (一)司法协助概述

  (二)一般司法协助

  (三)特殊司法协助

  (四)区际司法协助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司法协助的概念;2.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3.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内容;4.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内容。

  (二)领会

  1.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和途径;2.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条件和程序;3.我国法院裁判在域外执行的程序;4.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5.我国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6.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及大陆与台湾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应用

  掌握适用司法协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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