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条件,要求掌握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概念以及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认识国际法上的承认钢度和继承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第一节 国家的概念和类型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国家分为不同的类型。国家,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丽后者又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等)。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一国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和在经济上的独立。
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现代国际法将平等和互利结合起来,使平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更有实质的意义。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国防权和狭义的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入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
第三节 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内容主要有:(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是l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认了限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的主体应是国家,即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州)和一国的地方政府、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和部门或其他实体以及国家代表等,均享有管辖豁免权。国家在外国法院可以放弃管辖豁免,但这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承认的方式有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国家承认还可区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1)两国之间可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_切权剩,承认新国家的诉讼权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有溯及力。
政府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政府承认。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相似。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是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国家继承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两大类:(1)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但上述规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通过谈判来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2)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在国家财产的继承上,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不能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可以复制以供使用。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在继承的范围,但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恶债”不予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内容。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2)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以及国家豁免的概念;(3)国际法上承认制度和继承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领会:(1)国家自卫权行使的条件;(2)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3)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及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4)国家承认或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5)国家继承的对象及条件。
应用:分析两航公司案、光华寮案和湖广铁路债券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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