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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014年自考国际法纲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家领土的概念及其构成、领土主权及其限制;掌握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了解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与北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等四个部分。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如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等。

  第二节 领土取得与领土争端解决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先占。它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2)时效。它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3)添附。这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4)割让。即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移转给另一个国家。(5)征服。它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现代国际法上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其主要有:(1)民族自决。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民族自决既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来实现。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2)全民公决。它又称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

  引发国家间领土争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解决领土争端应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利用和平方法,而不是诉诸武力。实践中,解决领土争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第三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边界又称国家边界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国家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等。

  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主要有三种方法:自然划界法,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边境是国家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边界标志的维护,地方居民的往来,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以及边界争端的处理等。

  关于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和边界问题。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有l5个,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同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此外,我国还与日本、朝鲜、韩国等国建立了海洋法磋商机制。但全面彻底地解决我国边界和海洋争端问题仍任重道远。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1959年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其主要内容有:(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迄今为止,还没有国际协议对北极的法律地位问题加以规定。1990年签订的《八国条约》主要规定的是各国在北极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和环保责任,并没有对各国领土和资源的分配作出界定。1990年,北极地区有关国家成立了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2004年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建成并投入使用。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家领土的概念及其构成;(2)传统的国家领土取得方式。

  领会:(1)领土主权的含义及其限制;(2)现代国家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应用:如何妥善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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