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认识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掌握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范围、表决制度和决议,深入了解联合国法律制度,了解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而非政府国际组织是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国际机构。国际法着重研究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包括: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该组织依据组织约章所通过的各种决定、决议和其他文件,以及该组织业已确立的惯例等。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的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其法律人格的获得首先取决于建立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但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目的与职能的解释来证明组织约章默示赋予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体现为其缔约能力、使节权、享受特权与豁免、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责任能力等。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会员)主要是国家,此外也有非国家实体。国际组织的成员可分为正式成员、联系成员、部分成员、附属成员和观察员五种。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内部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此外,少数国际组织还设有司法机构以解决某些国际争端。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有四种: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包括简单多数、特定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某一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国际组织的内部决议对国际组织内部及对成员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外部决议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少数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节 联合国法律制度
《联合国宪章》是创立联合国的一项多边国际条约,是联合国的基本文件。联合国是一个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现有192个会员国。联合国的宗旨有四项: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1)大会。它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的机关。大会的决议一般只有建议性质而没有法律拘束力。(2)安全理事会。它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安理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作出的决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双重否决权。(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它由54个理事国组成,它对促进国际社会在经社、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4)托管理事会。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托管当局提交的报告和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等。(5)国际法院,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它负责联合国的行政管理,为联合国各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目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l7个。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同一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同一地域内,但以维护该区域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非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欧洲联盟,等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组织及国际组织法的概念;(2)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3)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领会:(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2)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3)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应用: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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