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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第二十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纲第二十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及补正制度的意义,领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的有关规定;了解商标争议的概念及条件,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基本特征。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有助于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

  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有:(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和不得注册的规定;(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且被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是:(1)申请主体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法定期限不同;(4)申请事由不同;(5)受理机关不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的概念、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2)了解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领会:理解争议程序与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应用:正确运用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程序和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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