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学习目的和要求
熟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违反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积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积极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从国外公司立法来看,担任这些职务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
1.持股条件;
2.国籍条件;
3.身份条件;
4.年龄条件。
二、消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l47条对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消极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法理基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的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委任关系说;信托关系说。
二、义务的内容
(一)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二)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具体体现在: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4.竞业禁止义务;
5.限制自我交易义务;
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
7.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三、商业判断原则
商业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豁免原则,是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商业判断原则反映了一种司法理念:即董事在公司经营方面享有自由决定权,并且此种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地不受司法的审查。从这个方面看,商业判断原则有排除或抑制司法介人的效果。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责任种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对公司负有义务;(2)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4)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主要是商业判断原则的豁免和股东(大)会的追认)。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为: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股东利益受损的客观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在主观过错中,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只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对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理论界意见不一,各国的立法实践也不一致。从传统的民商法理论看,法人机关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机关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法人机关人员对其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但要求法人机关人员与公司对第三人共负连带赔偿责任,却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二、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
1.确认行为无效;
2.停止侵害;
3.赔偿损失;
4.返还财产或收益。
(二)刑事责任
1.商业受贿罪;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职务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三、责任的追究
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由检察机关通过公诉形式进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则通过直接诉讼机制与间接诉讼机制予以保障。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均是考核的重点内容。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识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识记:1.注意义务;2.忠实义务;3.商业判断原则。
领会: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义务的法理基础;2.义务的内容,尤其是对注意义务的理解;3.商业判断原则。
应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忠实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领会:1.责任种类;2.责任形式。
应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所负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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